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一次性耗材、低值易耗品管理行为,加强实验一次性耗材、低值易耗品管理,提高实验一次性耗材、低值易耗品利用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实验中心(室)使用学校划拨经费(实验教学运行经费)采购实验一次性耗材、低值易耗品适用于本规定。凡纳入每年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材料,必须上报国有资产处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运行经费的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 各实验中心(室)要建立健全实验一次性耗材、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实验一次性耗材、低值易耗品采购按计划进行。
第五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各实验中心(室)自行建立实验一次性耗材、低值易耗品使用明细账,并负责实验一次性耗材、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实验中心(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实验一次性耗材、低值易耗品管理责任制,对实验一次性耗材、低值易耗品的计划、购置、保管、领用、回收等都要有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目记载及时、定期核对检查、保持帐物相符。
第七条 各单位应该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的管好、用好各种物品,严禁铺张浪费。
二、实验材料的范围和分类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一次性耗材、低值易耗品为实验教学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包括:实验教学所用的化学试剂、玻璃仪器、电料、电子元件、实验用杂品等实验技术物资。 一次性耗材是指使用后即消耗而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装改使用的元件,零配件等;低值易耗品是指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或容易损耗的物品,如:工具、量具、玻璃器皿、一般用具以及独立使用的元件、配件等。
三、经费管理与结算
第九条 教学用实验一次性耗材、低值易耗品购置经费,由学校预算资金统筹安排。
第十条 实验一次性耗材、低值易耗品供应实行计划管理。各使用单位必须在本学期开学第一周上报实验教学材料采购计划。各实验中心(室)应依照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实验大纲、实验项目卡的要求,结合本实验中心(室)库存情况制定本学期采购计划,避免不合理的重复,填报《实验教学材料采购计划表》(见附表1),经实验中心(室)主任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上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 采购计划审批确定后,各实验中心(室)要严格按照实验材料购置计划采购,成批(套)材料应统一采购。采购物品入库前由专职人员负责依据购物发票和进货清单对物品进行验收并做好入库登记(见附表2)及领用记录。
第十二条 财务结算程序:各实验中心(室)每次采购实验材料后,由专职人员负责入库登记,并汇总所有票据和购物清单,经教务处审核后统一报销。教务处不审核个人报销事宜。
四、领用与库存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材料入库时由库管员清点验收后入库。如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实验材料的领用和保管手续,并建立领用明细账。加强对实验材料的管理。每学期要进行清查,保持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 库房要注意安全防火、防盗。各单位安全员尽职尽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