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办公、生产和生活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校,院(系)、部(处)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制定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管理,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学校和各院(系)、部(处)在考虑赔偿处理时,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种类、使用年限、本人一贯表现、认识态度及损失大小和造成影响的程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 要加强对“公民两用仪器设备”(如照相机,录音机,录像机,电视机,摄像机、计算机等)的管理,规范借用手续,限期归还,防止丢失。
第五条 学校和各院(系)、部(处)对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爱护仪器设备,提高设备利用率有显著成绩的;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设备,减少损失的,以及同损坏、浪费、盗窃设备资产行为做坚决斗争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六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的。
3、不负责任,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的。
4、违反规定,私自借用“公民两用仪器设备”,如有丢失、损坏,要从重赔偿,并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经过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的。
3、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丢失的。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或免予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坏、丢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九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按照个人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第十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含配件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必须立即报告设备与房产管理处和保卫处,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丢失的设备在半年内查无结果的,办理报失手续。如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不报,要追究当事人及所属部门领导的责任。损坏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及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保卫处和设备与房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严格的审查、鉴定,并专案处理。
第十三条 为了做好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处理工作,由各使用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建立赔偿处理评议小组,吸收有经验的教师和管理人员3至 5人组成,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处理的评议工作。凡损失仪器设备属于低值耐用品范围的,由评议小组提出意见,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到设备与房产管理处办理销账等手续。如损失仪器设备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应由评议小组提出处理意见,院(系)、部(处)主管领导同意后,经设备与房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处理。凡属大型精密仪器的,应按《天津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和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赔偿费由设备与房产管理处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偿还期确定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对经一再督促教育,仍无故拖延不缴者,可由工资或助学金中扣除。赔偿费交学校财务处用于修理费或补充设备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93年制订的《天津师范大学关于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设备与房产管理处负责解释。